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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这个政策很“给力”

【编辑日期: 2018-10-19

【来源: 外交部微信公众号】

  在工作中,时常听到有人说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规定太过严格,影响了对外交往。其实,早在2016年,为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技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中组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对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性质的出国与其他性质的出国实施以任务为导向的区别管理。文件出台后,《人民日报》头版刊登《加快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有关部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亮点》文章,积极评价《指导意见》。

  1实施区别管理

  根据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

  【关键词】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教学科研人员: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2优化审批程序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管理工作,在调整中体现服务,在管理中突出保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关键词】

  两项自主权:一是将学术交流合作的具体界定职责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就是说,在因公出国管理中,哪些属于学术交流合作,主要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界定,这也符合其专业性特点。二是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由原先需要按外事审批权限报批,调整为报备,主要供上级管理部门宏观把握。

  优化管理:审批部门应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针对国内引进的“海归”人才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文件也明确了相关政策,提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公务原则上仍需要持因公护照,但对于像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并予报销相关费用。

  3强化监督和追责

  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关键词】

  公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

  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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