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四川省外事办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四川省外事办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外事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分管办领导担任,机关各处(室、办)为成员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办综合处,简称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四川省外事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办)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处负责我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综合处、新闻宣传处负责完善和实施我办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我办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综合处负责门户网站及相关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做好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指导各处(室、办)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协调维护和更新我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五)履行我办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处(室、办)是四川省外事办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会同综合处,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在本办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编制四川省外事办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 各处(室、办)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办机关各处(室、办)应当确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九条 各处(室、办)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办内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四川省外事办领导成员,四川省外事办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处室设置;
(二)四川省外事办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文件,主要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报、公示、通知、批复、函、规定、意见、办法、实施细则、地方标准、意见征集等,以省级外事主管部门或单位发至市、县外事系统的下行公文。上行公文以及平行公文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外事工作发展战略、发展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外事行政审批的设定、调整和取消,及其办事指南、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
(五)外事工作动态,反映工作情况的图片和文字新闻、简报等;
(六)我省公民海外安全提醒;
(七)外事工作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四川省外事办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任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结果等;
(九)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四川省外事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行政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四川省外事办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四川省外事办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四川省外事办信息公开系统在四川省外事办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四川省政府网站四川省外事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
(二)《四川省外事(港澳)办简报》、《四川外事(港澳)》杂志等有关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形式;
(六)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各信息拥有单位(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办)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制作的信息,在办文时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单位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内容核实、保密审查,在起草文件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二)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在上信息发布审查笺上签字确认;
(三)综合处负责人对送核信息的内容、登载范围进行核稿、签字后,报请办领导审定;
(四)对送办外会签的信息,各起草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送综合处公开。
各信息拥有单位在办文之外制作的政府信息,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综合处公开。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办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向我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从我办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公开办领取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公开办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办内职能分工及时转交相关处(室、办)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办)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承办处(室、办)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答复意见送综合处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如需修改,根据综合处意见对答复进行修改后,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2个工作日前送公开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我办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说明事由并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我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公开办对各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建立台帐,按季度汇总通报,年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办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公开办、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公开办会同驻办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外事办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外事办各直属事、企业单位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