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 (名称、文号) |
省本级落实文件 (名称、文号) |
办理流程 | 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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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办理此项业务有以下6个步骤: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六)颁发结婚证。颁发结婚证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
1.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港澳同胞身份证; 3.经香港、澳门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温馨提示:该声明书需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当事人持声明书正本,待四川省民政厅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收到副本后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副本查询电话:028-84423097)。 温馨提示:(1)无配偶证明自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2)上述证明须表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如:“未婚”、“离婚”或者“丧偶”。(3)本人无配偶证明与所持证件人姓名需完全一致。 |
部门:社会事务处 职务:登记员 姓名:褚玉凤 电话:028-84423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