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 (名称、文号) |
省本级落实文件 (名称、文号) |
办理流程 | 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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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无 |
办理此项业务有以下5个步骤: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五)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3.注销当事人的结婚证并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4.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
1.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 、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 |
部门:社会事务处 职务:登记员 姓名:褚玉凤 电话:028-84423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