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 (名称、文号) |
省本级落实文件 (名称、文号) |
办理流程 | 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 联系方式 |
---|---|---|---|---|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同上 |
办理此项业务有以下5个步骤: (一)查验相应证件和材料; (二)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补领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符合补领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五)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
1.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港澳同胞身份证; 3.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登记档案。 |
部门:社会事务处 职务:登记员 姓名:褚玉凤 电话:028-84423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