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 (名称、文号) |
省本级落实文件 (名称、文号) |
办理流程 | 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 联系方式 |
---|---|---|---|---|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 《关于转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公积〔2018〕34号) |
办理此项业务有以下3个步骤: 1、缴存:单位提供要件(网厅办理录入申请数据并确认提交)→中心受理审核→审核批准办理单位开户登记; 2、缴存人提供提取要件资料→中心受理审核→审核批准中心支付公积金到缴存人指定收款账户; 3、贷款:借款人提交资料→中心(或管理部)受理审查、审批→中心审批通过→办理抵押、二手户评估过户等手续→受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中心批准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授权印章; 2、其他缴存、提取、贷款资料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详见门户网站)。 |
部门:直属业务部 工作人员:杨琴 电话: 0830-3102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