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 (名称、文号) |
省本级落实文件 (名称、文号) |
办理流程 | 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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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 | 同前 |
办理此项业务有以下2个步骤: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院校名单》有关规定完成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
2、省级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插班试读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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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一考试途径就读的港澳居民: 1、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高中毕业证明及高一到高三学期的成绩单正本; 3、持国外学历的考生报名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对其学历证明材料所做的认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经插班试读方式就读的港澳居民: 1、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在读证明及成绩单(含公证材料); 3、招生单位拟招生函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部门: 教育厅港澳台办 职务:副主任 姓名:贺羽 电话: 028-86128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