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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编辑日期: 2017-11-10

【来源: 省政府门户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10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7117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19987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5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  

  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2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四、《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18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五、《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3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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