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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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要有实质性的内容和明确的目的。不得把出国(境)考察访问作为待遇,轮流照顾安排。严禁无实质任务的出访。
二、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领导干部不行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出国(境)团组,不行参加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和应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国(境)任务的团组。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准"搭车"出国(境),更不得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
三、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出访费用超过预算部分,单位不得报销。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赞助或邀请出访。
四、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在同一团组出访,也不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一次出国(境)可以完成的任务,不得两次或多次出国(境)完成。严禁将出访团组化大为小,分头报批。
五、立法、司法、财税、廉政建设等敏感部门的干部出国(境)考察和交流,按规定应由中央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或统一组团。对确有必要由省组团的,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并报省分管领导和省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六、从严控制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学习。组团赴国(境)外培训,必须经省引进智力办公室、省外办审批并报国家外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因公出访团组考察访问结束后,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提交出访报告。
八、实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省有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组团单位负责人、上级审批单位负责人、团组负责人应切实负起责任。对违反规定出访和以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牟利的,一经查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