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08-06-05】
【来源: 】
各市、地、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随着中央西部大开发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开放、加快发展战略的实施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临近,我省对外开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为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全省上下正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利用自己对外交往渠道相对较多、信息来源相对较广的优势,积极为各地对外开放牵线搭桥、创造条件,组织了不少专业性强、质量高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这些团组不仅弥补了一些地方对外交流渠道少、出国(境)难的不足,还对增强各地的对外开放意识,促进各地与国(境)外的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效果总的是好的。从我省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来看,组织适当的双跨团组也是必要的。但是,也有一些双跨团组组织和管理较为混乱,出访无实质内容,只是进行一般性考察、培训或参加各种名目的研讨会、展览会或交流活动等,收效不大,形成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个别单位竟不顾国家利益,把组织双跨团组作为本单位的"创收"手段,组织与其主管业务无关的双跨团组出访,收取昂贵费用,从中牟利,严重扰乱了我省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正常发展,有损我省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已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双跨团组,加强管理,使双跨团组更好地为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加强对双跨团组的管理。
二、组织双跨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要少而精,人员构成要合理。出国(境)执行的任务应属于组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出国(境)任务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必须事先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对出国(境)进行考察、研讨和访问的双跨团组应从严掌握。
三、组织双跨国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办理出国(境)手续。为便于管理,防止同一团组化整为零,分头报批,同时也便于组团单位安排出访,节约经费,减少浪费,决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双跨团组须报省外办归口审批。省外办对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州双跨团组(本系统跨地区团组除外)实行预审制,即组团单位提前将组团计划报省外办预审,并须书面说明出国(境)的具体任务、费用来源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同时提供外方邀请函电、人员名单和日程安排。省外办在研究后书面下达预审通知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由省外办提出预审建议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下达预审通知书。组团单位凭组团通知书和省外办提出的书面意见到人员所在市、地、州外办或省级有关部门(外事处)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表》后,再填报《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报请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四、组织双跨团组,组团单位不得以广泛散发通知、作广告和经予报酬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参团人员,不得通过旅行社渠道安排出国(境)。组团时一般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如确有必要,应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并征得有关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五、组团单位要加强双跨团组在国(境)外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团组在外活动,行前要对参团人员进行必要的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教育。回国后,组团单位应按申报的出国(境)任务和日程安排写出出访报告送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六、严禁各类中心、协会、学会、公司和办事外等组织双跨团组,任何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各组团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和支出。组团单位的人员出访不得将其出访费用向其他参团单位摊派。
七、对有本地、本部门人员参加的双跨团组,人员所在单位、市地州外办或省级部门分管外事工作的处(室)要对出访任务和目的、组团单位背景、参团人员是否合理等进行认真了解,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对没有必要参团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收费明显高于一般同类出国(境)团组的,不予批准。对有明显公费出国(境)旅游性质的团组要积极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八、组团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双跨团组,经查实后,纪检监察、外事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追究违纪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组团资格。
九、本《通知》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首 页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在线服务
公众参与
专题专栏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