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和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08-06-05】
【来源: 】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外办,省级各部门外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川委办[2000]56号文件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及人员审批手续作以下调整:
一、给予建立了党委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委以企业内部人员出国(境)审批权。企业一般人员因公出访由企业党委审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访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先办理出国人员政审手续,再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办理程序。组团单位确定出访任务后,首先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及具有政审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同意其个人出访的政审批件或政审备案表,再向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申办整个团组出访和任务批件,凭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办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签证签注手续。
三、省级机关及在蓉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参加跨部门跨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在申办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时取消填报《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改为提供有参团人员本单位领导和人员审批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政审批件或政审备案表。
市州人员参加省级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仍保留提交由市州外办审核签署意见的《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以保证对市州基层单位参团人员的审核把关。由市州外办出具政审批件或政审备案表,可不再办"审核意见表"。
四、我省人员参加中央或外省有关单位出国(境)团组,在办理确认件时不再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表》,只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以及有单位领导和政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五、对我省部份大型无主管部门企业和民营企业,其党委机构和外事机构健全的,在经过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批后,可纳入因公出国(境)渠道,由企业党委办理企业内部人员审批手续,并由该企业直接向省外办申报出国(境)任务。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内部人员的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暂停直至取消有关企业的人员政审权和直接向外办申报的权利。
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所批准出国(境)人员的审查责任。在办理"政审批件"、"政审备案表"或"审核意见表"时,应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单位领导及审批单位责任人应签署意见和签名,同时要高效率地为企业和基层出国人员提供服务。正常情况下在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单位均不得借办理出国人员审批手续收取任何费用。
成都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和人员政审手续,由成都市委组织部会同成都市外办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关办法。
以往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2、《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组织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