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因公出国
分享到: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为我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外事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08-06-05

【来源: 】

各市州外办、各省级部门外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精神,我办提出了《为我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外事服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为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为我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外事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精神,积极支持我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向外向型民营企业提供因公出国(境)通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对民营企业与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积极支持和帮助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人员出国洽谈商贸业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向有进出口经营权、对外经贸业务较多且管理规范、有良好信誉的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提供因公出国(境)通道。

二、扩大“重点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直接申报制”试点范围。即减少中间审核环节,由企业直接向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申报。除省外办进一步扩大“直接申报因公出国(境)民营企业”范围外,市州外办也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一批市、州级直报民营企业,对本地重点扶持的外向型民营企业试行直接申报出国(境)手续的办法。外事部门应指导直报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因公出国(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设立出国(境)业务专办人员。

三、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疏通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的渠道。凡通过因公渠道出国(境)的人员需办理人员审查手续。建立了党委的民营企业,其人员出访审查手续由该企业党委办理;未建立党委的民营企业人员的审查手续,地处成都并属省工商联会员单位的由省工商联办理;市、州级直报民营企业由市、州外办直接办理;其余的,由市、州级工商联或外经贸局审核后报市、州外办办理,。

四、为我省民营企业在外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领事服务并配合我驻外使领馆为其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省外办为民营企业在外开展业务代办领事认证。当我省民营企业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为其提供帮助,使其能立即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同时省外办将相关情况迅速通报给我驻当地使(领)馆,争取我使(领)馆的大力支持。为让出国(境)人员了解其在国外受领事保护的合法权益,省外办将印制《境外领事保护与服务指南》免费向出国(境)人员提供。

五、各级外事部门要制定出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工作目标,开展实实在在的工作。建立外事部门与重点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要重点掌握外向型、进出口业务量较大的民营企业和高科技民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听取了解企业对外事部门的要求和呼声,把对企业的服务工作做到前面。

六、各级外事部门应充分利用外事交往渠道,积极主动为我省民营企业对外招商引资、产品出口、“走出去”做好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工作,努力推介外商与民营企业的合作。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馆、商务机构、我对外友城政府机构的联系,向其宣传、通报我省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情况及对外招商引资信息并收集整理外方有价值的经济信息,传递给有对外合作意向的民营企业。

七、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利用省外办网站(www.scfao.gov.cn)发布因公出国(境)及领事认证、领事保护的相关政策和知识,发布各国最新的签证动态、国别情况、各国与我省开展友好交往经贸往来情况、友好城市的最新资料;开辟"经济信息"栏目发布省外办掌握的各种经济信息;对外公布省、市(州)外办各业务处室咨询电话,随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外事涉外业务咨询和指导;为民营企业培训因公出国(境)业务专办人员,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对企业人员进行外事、涉外业务培训。

八、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营企业出国(境)考察学习,调查国际市场,寻求合作商机。组织在外发展成功的企业与有意向外发展的民营企业进行交流。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网站分析| 网站声明| 邮箱登陆

    联系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    联系电话:028—84356776   传真:028—84356784、84356789  

    版权所有: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外事办公室、四川省港澳事务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4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627号备案序号:蜀ICP备15005409号-3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