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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08-06-05

【来源: 】

各市州外办、省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外事处()

因公护照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多年来,各市州外办、省级各部门外事处(办)认真执行外交部有关因公护照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颁照机关收缴保管因公护照,保证了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正常开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颁照量的逐年增长,护照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由于部分护照未及时收回,护照遗失、被盗、被变卖和耽误出访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人甚至未经批准,私自送签、私自用因公护照出国(境),造成较坏的影响。为维护我因公护照的声誉,保证因公出国(境)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正常进行,根据外交部新近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护照申办

因公护照必须由有因公出国团组申报资格单位的专办员申办,领取护照时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其他单位非经申报单位书面委托不得代办因公出国护照。

二、护照保管

根据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因公护照由发照机关统一保管。我省除成都市外办颁发的护照由成都市外办保管外,其余均由四川省外办负责保管。团组出访时,因公护照应由专人统一领用、保管。办理出入境和住宿等手续时,将护照交本人使用,并由持照人严加保管。团组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回省外办。

三、护照回收

1、因公护照的收缴工作实行团组(申报)单位负责制。各组团(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出国人员因公护照管理的指导,让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出国人员按时交回护照,并在规定时限内上交省外办。派员单位应协助组团单位催缴护照。如系中央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外省市组团,应由对出国人员(任务)进行审核的省级有关外事部门或市州外办负责收缴。在出国团组出访前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请中介公司保管和收缴护照。

2、出访组团(个人)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回省外办。对不及时上缴护照的单位,我办将暂不受理其下一批因公出国护照和签证申请手续。省级各部门和市州外办专办员在领取签证或出境证明时,应承诺交回护照时间。省外办将此登录在因公出国审批系统内并定期通报未按时上缴护照的单位。自通报之日起,暂停被通报单位的因公出国手续,直至收回护照全部入库再予以恢复。

四、护照注销

因公护照失效后,由省外办予以注销。如持照人需留作纪念,由发照机关在护照上打孔后退给持照人。若发生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在当地派出所和四川主要媒体挂失并在一周之内报省外办予以注销。如未及时报告造成护照被变卖或被他人利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持照人的护照遗失或被盗而又再次申办因公护照,须出具上述挂失证明及本人和派出单位的说明。

    五、本通知适用于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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