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回收管理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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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外办、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办对部分单位近两年的因公护照回收情况进行了抽查。抽查的情况表明,自2004年4月我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以来,部分单位对护照回收工作加强了管理,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护照回收工作并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个别单位因公护照的回收率甚至不到20%。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及省委、省纪委关于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扭转当前护照回收不力的状况,现对今后加强护照回收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和建立护照回收管理责任制。省级机关组团,由组团单位或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厅局级部门外事处(或责任处室)负责护照催缴回收;市州各单位组团,由市州外办负责护照催缴回收;向我办直接申报出国任务的省重点骨干企业、中央在川企业、部属、省属本科院校、其他班子列入省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外事处室负责催缴回收。参加中央有关单位组团的,按以上权责划分,由上述责任单位外事处室负责护照催缴回收。
二、实行“护照回收责任书”制。各责任单位、出访团组均应明确护照回收责任人、护照交还日期。出访团组凭填写完整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外事处室、市州外办、或其他直报单位的外事处室签章的 “护照回收责任书” (见附件一)领取签证护照。参加中央有关单位组团,由组团单位统一送签证的,凭填写完整并经上述责任单位外事处签章的“护照回收责任书”领取护照。护照回收后,省外办退给“护照归还回执”,组团单位须将回执交省级主管部门外事处室、市州外办、或其他直报单位的外事处室登记消号。不能按外交部要求及时归还护照的单位,我办将停办该单位新的出国任务和护照。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责任处室、市州外办、或其他直报单位的外事处室要建立严格的护照申领回收登记制度,我办将对各单位的护照回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护照回收差的单位,我办将报请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
四、各省级主管部门责任处室、市州外办、或其他直报单位的外事处室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和落实专办员制度。要确定原则性强、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出国手续办理的专办员。要认真执行外交部的规定,不得将因公护照交给旅行社、公司等中介机构办理和保管。
五、为加强因公护照的回收管理,将护照押金调整为每本300元人民币。护照押金只对整团收取,不对个人收取。交还护照时应按照出访团组整团交还,不能分散交还。
六、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
附件:1. 护照回收责任书
2.护照申领回收登记簿(推荐样式)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