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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港澳办等四部门《关于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资企业内派人员配偶随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08-06-05

【来源: 】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港澳办、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资企业内派人员配偶随任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关于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资企业内派人员配偶随任的若干规定》的

     

 

2O06)港办交字第4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关于驻港澳中资企业内派人员配偶随任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资企业

内派人员配偶随任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香港、澳门回归后的新情况,现就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资企业内派人员配偶随任问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内派人员原则上均可申请配偶随任。

二、内派人员申请配偶随任,按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随任手续。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征求内派人员配偶所在单位意见后自行审批;其他中资企业,由企业征求内派人员配偶所在单位意见后报内地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批。

三、内派人员配偶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任期间原单位是否为其保留档案及人事关系,由配偶本人与所在单位协商处理。内派人员配偶属于企业员工的,由配偶本人与企业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配偶随任期间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继续缴费;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从随任之日起,个人和所在单位暂停缴纳医疗保险费,暂停享受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配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配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返回内地重新就业并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四、内派人员配偶随任的生活费用,根据《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财外字[95]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内派人员配偶随任期间应遵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若需改变身份,如受薪培训、工作或就读,应返回内地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手续。

六、涉及生育的有关问题,按照内派人员配偶户籍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资企业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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