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办理公务护照及通行证手续的通知
【编辑日期: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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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因公出国(境)审批单位、省级各部门外事处、各市州外办:
为进一步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外交部对颁发公务护照核查材料的新规定,现对我省公务护照申办材料作相应调整,不再重复收取公务出访人员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或《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备案表》(以下简称政审材料),通知如下:
一、凡在省外办申办任务批件、确认件的出国(境)人员,只需在办理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时一次性提供出国(境)人员政审材料,在申办护照、通行证(以下简称照证)时不需再次提供人员政审材料。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四川大学、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在川中央单位及地方企业在下达了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后,为本单位内部人员申办照证时不需再向我办提供人员政审材料。
三、由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出具任务批件的出国(境)人员,属本厅工作人员的,在申办照证时不再向我办提供人员政审材料;非本厅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办理出国(境)证照,仍需向我办提供相关人员的政审材料。
四、经外交部委托在省外办办理照证的中央在川单位人员,凭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向我办申办照证时,仍须提供有出国(境)人员政审权单位出具的政审材料。
五、在我办简化了办理照证相关手续后,各部门、各单位仍应按有关规定为公务出访人员办妥政审手续,并按上述要求,向出国(境)任务审批单位或颁照机关提供。政审材料由出国(境)任务审批单位归档保存,保存期十年。省外办将不定期组织对相关审批材料进行抽查。
六、本通知内容解释权在省外办。
七、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