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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编辑日期: 2015-07-20

【来源: 省外事侨务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定名为“四川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简称为SCOC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在四川省投资的侨商及侨商投资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为会员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牵线搭桥,促进四川地区华侨企业之间信息沟通、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经济和技术的协作,引导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经营,维护华商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15号华侨大厦6楼,邮政编码:610041,电话8553985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 

  (二)组织生产项目的技术合作攻关,促进新产品的生产; 

  (三)组织人才、技术交流,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四)组织国内外市场信息传播,沟通企业产供销渠道; 

  (五)组织侨商投资中介活动,为企业扩大生产和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六)组织企业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七)组织经济政策咨询和专家讲座; 

  (八)组织侨商企业经济律师顾问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九)组织企业产品展示展销会,为企业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国内外经济考察和业务培训活动; 

  (十一)组织企业文化交流,活跃企业文化生活; 

  (十二)建设本会网站,及时传递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大政方针,发布本会会员生活、工作动态,促进各地侨商会的在线联络。 

  (十三)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士回国创业,鼓励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四)建立企业与各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机制; 

  (十五)引导侨商企业支持国家西部开发战略; 

  (十六)宣传推介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为扩大四川对外开放出力; 

  (十七)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十八)开展有利于侨商企业发展的其他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四川地区的侨商企业或侨商个人;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经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 

  凡四川地区的归侨侨眷民营企业;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川投资企业;以华人华侨为主管的跨国公司在川总部、分公司或办事处;回国创业人士创办企业以及与侨属关系密切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经过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五)个人会员: 

  凡四川地区的侨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归侨侨眷民营企业家,在川发展的华侨华人、港澳企业家及侨资、港澳资企业管理人员,跨国公司中方管理人员,回国创业人士创办企业以及与侨属关系密切的企业代表,四川地区的华商企业工作者、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华商企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过批准,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聘请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问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有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法进行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120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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