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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证明书常见问题汇总

【编辑日期: 2025-02-13

【来源: 省外事办】

  一、 什么是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附加证明书是《公约》缔约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再办理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用文方可按照《公约》规定通过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及外交部委托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二、 何种情况下办理附加证明书? 

  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应办理附加证明书。送非《公约》缔约国使用,应办理领事认证。《公约》缔约国名单可在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相关栏目查询。 

  三、 什么文件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中国公民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应该国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委托书、声明书等文书。企业因在境外开展商贸活动,通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文书。这些文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一般需办理附加证明书。 

  四、 什么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 

  送往非《公约》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此外,申办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关不予办理:(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二)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单位规定和要求的;(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四)附加证明书签发机关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五、 涉外公证书必须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相关国家要求办理附加证明书,申请人应办理。 

  六、 怎样核验附加证明书真伪? 

  如需核验我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通过访问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http:// www.scwsb.gov.cn/认证查验栏目下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在线核查系统,输入认证号和贴纸号进行核验,或手机访问附加证明书上的核查网址(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并扫描二维码进行核验。 

  如需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联系其主管机关,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访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authorities1/print1/?cid=41 

  七、申请人在向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公证书时应注意什么? 

  涉外公证书由涉外公证机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译文等方面均有专门规定。申请人在向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公证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的国家(地区)、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公证机构有针对性地出证。如国外用文单位有特殊要求,建议一并告知。 

  八、 A省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可否到B省外办申办附加证明书? 

  被委托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外办只有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不能为其他省(市、区)出具的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 

  九、可否申办一式多份文书的附加证明书? 

  申请人可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相应份数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均为原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 

  十、 外国对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何要求? 

  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申请人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 

  各国对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荷兰要求所有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奥地利要求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有效期为1个月等。请根据使用国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附加证明书,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外交部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的最新通知,及时发布和更新《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规定汇总》。申办单位或人员可通过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电话咨询010-65889761,获得各国对公证书的具体要求。相关信息系根据外国驻华使馆通报整理而成,可能存在外方未及时通报的情况,仅供参考。如欲获取最新信息,建议浏览相关外国驻华使馆网站。 

  十一、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是否应附相关译文? 

  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要送国外使用,因此该文书一般情况下应附文书使用国要求语种的译文。建议申请人事先与国外用文单位确认。 

  十二、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公民怎样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手续? 

  如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无犯罪记录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十三、已经带到《公约》缔约国的文书,可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附加证明书? 

  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附加证明书申请。申请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十四、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文书如在中国内地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附加证明书?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国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但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内地文书送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使用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送往香港特区使用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需在外交部办理确认手续,而不是办理领事认证书或附加证明书,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送往澳门特区使用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可直接在澳门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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