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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因公护照收缴、注销及登记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编辑日期: 2018-08-31

【来源: 省外事侨务办】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各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近日,接外交部《关于对因公护照收缴、注销及登记工作开展自查事》(领函〔2018〕1161号),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办证单位责任和管理流程,规范因公护照后续管理,要求我办立即开展对四川省因公护照收缴、注销及登记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及内容 

  请各部门(单位)立即开展自查工作,重点自查本单位2016年至2018年截止8月31日本部门(单位)中曾经办理和使用过因公护照的人员,现该人员已经离职、退休、转岗或不在本单位任职,不能办理因公出国事宜以及不能再使用因公护照的人员。 

  二、自查清查方法 

  各部门(单位)的外事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相配合,梳理近三年来人员变动情况,将目前本部门(单位)的因公护照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既要理清历史欠账,也要理清工作环节。请将清理的数据汇总情况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外事侨务办(自查统计表表附后)。 

  三、其他要求 

  (一)、各高校、各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情况是这次自查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办收到的外交部领事司和各驻外使领馆的明传电报要求核查身份的人员中,绝大多数属于各高校、各企事业单位人员已经离职、退休、转岗或不在本单位任职,而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没有及时将信息共享,通知外事部门及时办理因公护照注销手续。 

  (二)、各部门(单位)要举一反三,尽快制定出因公护照收缴、注销及登记工作的管理措施和规则,要将“注销本人名下因公护照”列入单位人员离职必须办理的手续,确保“人走照必销”,杜绝产生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要建立各部门(单位)的收缴和注销台账以便登记备查。要严格按照外交部的要求,曾持因公护照人员在离职后,原部门(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正式函告我办相关信息,将因公护照予以及时注销。 

  (三)、对于护照上载有有效签证的失效护照的管理,严格按照领函〔2017〕1861号文的要求,对于未失效的有效签证,将失效护照视同有效护照进行管理。 

  因公护照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各部门(单位)的大力配合。下一步我办将对全省汇总的数据进行统计梳理,对于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已经离职、退休、转岗或不在本单位任职、不再持因公护照,且未按规定通知我办的人员,将在四川省因公出国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逐一比对后予以注销;对于今后未按照外交部要求及时函告我办离职、退休、转岗或不在本单位任职人员的相关信息的部门(单位),如若查实,将予以全省通报处理,以此确保我省根据要求将因公护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附件:2016—2018年四川省因公护照收缴、注销、登记自查统计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联系人:省外事侨务办出国管理处  张朦; 

    联系电话:028-84366882,传真:028—843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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